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和市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首先向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和环评审批手续。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
1、规范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市建委应当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对开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业绩等资质条件,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对违反房地产有关法规,存在越级开发、开发项目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三级以下企业,市建委依法降低或注销其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市建委将报请省建设厅予以降级或注销其开发资质。市工商局应当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2、规范开发用地管理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协议非法开发等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查处。
3、规范规划控制管理
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限定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发建设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对于企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以及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依法查处。
4、规范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依法申请拆迁许可,并按程序实施房屋拆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拆迁评估。对违反拆迁年度计划或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以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以及违法进行拆迁评估等行为,市房地产局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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