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的资金。代理银行不得为企业将风险抵押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性理财,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不得为企业办理风险抵押金付款手续。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抵押或担保。
第五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发生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包括事故现场抢救,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聘请专业救护队伍和人员,购买、租用抢险设备、物资,事故处理等发生的费用;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人员补偿、赔偿,死亡人员丧葬、抚恤,其他补助、救济,清理事故现场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不含被聘请的救援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不得从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负责本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淮南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强制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开支: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开支的各项费用原始票据,须逐页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原始票据装订成册后全部移交企业。
第六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