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年度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存储基数150万元,销售额超过30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0万元销售额,存储增加10万元。
(五)上述以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
2.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同一个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具体存储数额,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下达《淮南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企业缴款收据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同一个企业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企业类型的,其存储标准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最高一种标准存储,不累加计算。
第五条 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一)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数额存储;
(三)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 跨省、市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
第七条 企业的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内重新核定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并书面通知企业和代理银行,如风险抵押金不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补存(或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企业降低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格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代理银行原则上由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必须于核定风险抵押金数额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