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2.地下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3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的,存储增加10万元;
(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3.矿泉水(地热)、采砂、轮窑企业均存储5万元。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分档存储: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B级及以下烟花类、爆竹类制品,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5万元;
(2)生产A级烟花类制品、引线,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0万元。
(3)生产黑火药,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5万元。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0万元。
(2)经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600万元及其以下,存储30万元;销售额超过6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在存储30万元的基础上,存储增加10万元。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分档存储:
1.上年度销售额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
2.上年度销售额1000-3000万元的,存储基数30万元,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300万元销售额,存储增加10万元;
3.上年度销售额3000-30000万元,存储基数100万元,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每增加6000万元销售额,存储增加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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