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8〕2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淮南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煤矿:矿业集团、国投新集所属煤矿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 〕1685号)执行。小煤矿按照《安徽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6〕76号)执行。
(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开采类型和设计生产能力,分档存储。
1.露天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2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2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