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和省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实施
《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施行
《条例》的有关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职责,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
《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高效、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的前提条件。根据
《条例》的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也要尽快明确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和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抓紧抽调和明确有关人员开展
《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各地政府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是实施
《条例》最基本的准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
《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公开的内容要求涵盖政府及部门不涉密的所有行政许可、办事服务事项、政策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共项目建设、公共财政运作以及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式和内容上要坚持简洁明晰、方便群众查询、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编制目录和指南中应当包含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凡涉及到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事项,还应包括名称、公开事项的内容和依据、办理程序(含流程图)、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投诉的监督办法、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认真梳理,重点编制近五年来的政府信息内容,可由2007年开始,由近及远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除提供纸质文本外,还要提供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