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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
(武政〔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两型社会”建设需要,抢抓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机遇,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外部环境,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2008年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的各项补贴、奖励。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逐年适当增加预算安排以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补贴。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贴。
  (三)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五)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六)上述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一)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自主知识产权等过户时,权利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税收,属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的,由市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三)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将市级留成部分的50%通过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由原股东享有。
  (四)鼓励后备企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凡列入全市储备供应计划和重大项目规划控制的用地除外),或者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按相关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出让金或租金。其中,国有企业改制的,按政策规定标准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用于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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