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淮府〔2008〕2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
(一)扩面提标的四项民生工程
1.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增加农村低保对象9549人,全市保障人数达到49716人,原2007年保障对象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540元,2008年因扩面新增人员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280元。市与县(区)配套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2.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全市所有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2007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3.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08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选用的地方教材,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省选用的地方教材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选用的地方教材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008年秋季起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区)按1:1比例承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潘集区、毛集实验区所需资金扣除省财政补助差额部分,市财政补助50%,区承担50%。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以及城区“农村”学生统计为“城市”的,人随学籍走,执行所在城市同等政策。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费教科书资金及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区级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