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一并报送。
四十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的,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认真学习经济、科学、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