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权限
4.1.1 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指挥下,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政府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1.2 响应启动权限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决定。
启动Ⅳ级响应,由有感或受灾地区的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对县、区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当需要启动相应的市级地震应急响应时,市科技局(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响应时,市科技局(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4.2 震情灾情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3.0级以上的地震,市科技局(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将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做好与省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及邻近地区地震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校验工作;在震后40分钟内将确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并通报震中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各县、区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30分钟(夜晚延长至1小时30分钟)内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在震后40分钟(夜晚延长至1小时40分钟)内报省地震局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地震局)与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小时、2小时、6小时、6小时、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各县、区政府须在3小时内将本地区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市政府,市政府在4小时内将汇总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告省政府并及时续报。
市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广新、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同时将灾情抄送市民政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公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报告市外办等外事部门,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市外办等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外事部门。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