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统一受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居民申请办理的事项,确定专人统一受理,并按规定的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分类办理。对村(社区)和居民申请办理的事项,为民服务中心根据内部职责划分,分类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专人承办。对受理的办理事项,为民服务中心要确定办理责任人全程承办。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接到居民的办事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四章 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 受理。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对村(社区)居民提出的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充材料清单,待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出解释说明,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办理途径。为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受理登记,填写承办单。
第十四条 办理。为民服务中心接到办事申请后,按职责分工,确定具体承办人,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具体承办人负责办理,并承诺办理期限。对不能办理的,要在承办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由接访人先行登记,能即时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报中心负责人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办理责任人负责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村(社区)。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第一被咨询人为首问责任人,能答复解决问题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答复解决或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按工作职责划分移交处理。
第十七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经办人员必须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项目全程负责,非特殊情况,中途不得转交他人。
第十八条 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怠慢,不刁难,做到细心周到,文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