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省财政核定下达的资金为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当期应发放的各项惠民补助资金分别下达。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资金调度情况,以及有关惠民资金发放时间,提前将资金划转至本级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十条 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金融机构对账,并与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工作。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十一条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惠民资金专户,对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设立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凡进入专户的资金,只能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支取或动用。
第十二条 选择惠民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金融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为补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委托代理金融机构为每户补助对象办理惠民资金专用存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必须使用一个专用存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金融机构交来的惠民资金发放专用存折时,应分村组户登记造册,确定专人管理。补助对象凭家庭户口簿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并在发放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对无自理能力或识别能力的,由受益对象本人委托的监护人予以领取。
第十五条 补助对象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变更以及个人存折丢失需要重新办理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协助补助对象及时办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民补助资金发放窗口,负责与补助资金有关的信息收集、整理、数字录入、审核;办理惠民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对账、报账和核算工作;编制分户和汇总发放清册;打印补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和明白卡。中心窗口内应设统计员、审核员、财务结算员三个岗位,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