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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直达工程平台“一网联”操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每季末或年度终了,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利用系统预置的参数自动生成相关统计分析报表,提供发放清册、通知书和明白卡。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将采集的信息全部录入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根据惠民政策的规定和系统设定的审核公式、条件、标准,利用系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享受的补助项目、标准和金额自动进行过滤、检索、甄别、核实,对不应享受惠民政策的补助对象,系统自动显示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信息,提示预警不予通过;对符合惠民政策条件的补助对象,系统自动提示应享受的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信息,经确认后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十一条 惠民补助对象信息发生变化时,乡镇(街道)应将村(社区)信息员按规定程序上报的补助对象变动信息录入系统,上传县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确保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录入、初审的各种惠民直达工程信息,上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应通过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实时进行审核和监督,实现对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的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资源占用等基本信息一年一调整,对年度执行期间补助对象自然增减员或增减补助项目、标准等情况,当年按政策予以调整更新,确保惠民补助对象应进尽进、应退尽退。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惠民直达工程网络和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散布、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反动、有损于党和国家声誉的各种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和用户不得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已经注册的I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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