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县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定期将惠民直达工程信息上传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平台直接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应定期通过“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惠民资金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年终结转凭证和相关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的短信平台,定期发布惠民政策、补助项目、资金发放等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可通过惠民信息网、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工具等查询系统,随时查询补助对象基本情况、补助项目及金额等信息。也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工具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主管部门举报惠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网络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置县级和乡镇(街道)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参数,确定补助项目、数据审核条件、责任人等基础信息,按惠民直达工程管理职责分工,分配计算机操作权限。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将采集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对象等基本信息整理、录入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生成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传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对补助资金发放清册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审核和确认后,传输到同级财政部门和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和乡镇(街道)填制的拨款申请书,下拨资金到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将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等信息,通过“一线实”管理信息系统传递到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应及时将金融机构资金发放情况导入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系统,进行过滤、检验,对错发、漏发补助资金的须采取扣发或补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