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调查、核实、统计和公示;编制上报惠民资金发放花名册;做好惠民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调查,测算相关补助对象的实际收入,填写基础信息表,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有关基础信息及变更信息;负责村(社区)惠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补助对象进行评议,按时上报有关补助对象名单;负责村(社区)惠民补助对象公示;做好村(社区)惠民补助对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惠民直达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县(市、区)以下要建立健全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户的责任制,采取包宣传发动、包组织实施、包工作指导、包检查验收的办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章 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惠民直达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同一惠民项目,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主要职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其他部门要全力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 涉及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研究解决惠民直达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制定惠民政策的过程中,应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众听证制度、部门评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各项政策的出台,须经同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把关。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某些政策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某些单一性的政策,要注重相关政策间的统筹,做到无缝衔接,消除政策执行中的空档,实现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