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拨款申请后,填发拨款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当期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拨入乡镇(街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拨入惠民补助资金后,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分户发放清册,在5个工作日内(救灾应急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惠民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花名册加盖转账付戳后,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在存折摘要栏中注明发放项目的简称,以便补助对象及时了解、核实。
第二十三条 补助对象依据公示情况,持存折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发放有疑问的,可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采取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的方式查询。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所有补助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该户半年或全年应享受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资金“一卡通”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完整,并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惠民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做到借出有登记、归还有核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检查与调查、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单位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权利和义务,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金管理、账户管理、操作程序和发放时效,具体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惠民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行为;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和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是否全面、规范建立;惠民补助对象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补助对象信息和资金发放项目、金额是否准确;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有无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行为;档案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及时规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要有统一的取证材料,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取证材料必须由检查对象签字,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为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三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应坚持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权责统一、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工作,由县级政府主导,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县级主管部门及其基层站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惠民直达工程服务“一站办”的主要内容是:
(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审核、统计、公示以及编制上报补助对象花名册;
(二)惠民资金的拨付、打卡发放、公示、账务处理和报表传送;
(三)惠民直达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信息管理;
(四)提供惠民政策咨询;
(五)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在做好惠民直达工程服务的同时,将乡镇、街道财政、民政、农业、林业、国土、畜牧、公安、计生等部门面向城乡居民的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纳入“一站办”范围。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七条 集中办公。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为民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中心内部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上下联动。群众直接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事项,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到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申请办理的事项,由村(社区)代理员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