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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召开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时,参会居民代表数不得低于法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在正式评议前,村(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代表介绍参评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并详细说明惠民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惠民资金补助或不能享受资金补助的条件和标准,由与会代表进行评议确定。村(社区)要详细记录评议内容,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直接评议确认的补助对象,可采取投票的方式确定。在投票表决时,从会议代表中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和评议监督员。投票结束后,在评议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场统计确认惠民资金补助对象。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其他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在收到村、社区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申报材料逐一调查核实,并在7日内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在7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在集中审批前,县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真实。

第六章 张榜公示

  第二十九条 对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或由村(社区)直接核实的补助对象,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重新组织评议或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对补助对象的审核结果,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派人深入村(社区)和组核实,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作为补助对象上报。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讲清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集中审批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符合政策条件的,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发给有关证明,并列入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范围。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应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反映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设立档案室,对本乡镇(街道)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分村(社区)分组进行登记,实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村(社区)设置档案柜,将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采集齐全,分组分户建档,做到省、市、县(市、区)有库、乡有室、村有柜、户有档,建立分类科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从单位具体经办人员或村干中确定一名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监管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补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据此调整相关信息。同时,由县(市、区)负责及时将更新信息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上下信息统一,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层层签订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责任状,并定期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先进群众为补助对象审核工作义务监督员,对政策宣传、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设置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半年一抽查、一年一普查的方式,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操作程序、动态管理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是否利用村(居)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民生工程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惠民政策;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收入测算、对象评议、审核审批和张榜公示;是否做到县有库、乡有室、村(社区)有柜、户有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分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资金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确保惠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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