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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真实准确,实现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核对象指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享受各类惠民资金补助和救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的主要目标:按照“责任明确在一线要实、规范操作在一线要实、动态管理在一线要实、政策衔接在一线要实、考核奖惩在一线要实”的要求,建立上下协调、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通过把一线基础工作做实,确保补助对象的真实,夯实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实的基础。
  第四条 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五条 惠民直达工程审核“一线实”工作在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组织下,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策宣传

  第六条 通过深入广泛的政策宣传,使广大城乡群众了解掌握惠民政策和资金补助的详细内容、具体操作程序及方式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增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公报、简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或发布各项惠民政策。县(市、区)要统一制定惠民政策宣传手册,统一宣传内容,详细介绍惠民政策的内容、资金补助的条件、程序以及其他要求,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载体进行宣传。
  第八条 县(市、区)惠民政策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干部和本部门有关的惠民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乡镇干部掌握执行惠民政策的水平。
  第九条 乡镇(街道)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等形式强化惠民政策的宣传,并认真组织开展对村、社区惠民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 村(社区)要利用村民会议、惠民政策明白纸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讲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惠民政策进村入户,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县(市、区)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领导,负责统一制定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明确采集信息的主要内容。乡镇(街道)政府是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村(社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是信息采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包括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劳动力状况、家庭资产、农业特产品资源、其他资源、主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采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时,必须深入村组、社区,逐户逐一调查,填写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四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必须经补助对象签字认可。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补助对象一份、村级存档一份、上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表后,负责及时录入微机,并上传县(市、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本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负责将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分别上报省、市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对象评定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根据惠民政策,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提出申请,请求享受惠民资金补助。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点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工作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村(社区)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实施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十八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评定必须严格遵循惠民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紧缩政策。
  第十九条 对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根据其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测算其家庭收入,初步确认应补助对象。
  在对收入进行测算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同一地区间收入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应做到相对统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对不需要通过收入测算评定的,要准确把握政策,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手续齐全、确认有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入测算初步确定的或政策规定其他需经群众评议确定的补助对象,应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认定后方可按政策规定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二十二条 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评议会由补助对象所在地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干部应到会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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