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市、区)以下要建立健全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户的责任制,采取包宣传发动、包组织实施、包工作指导、包检查验收的办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章 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惠民直达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同一惠民项目,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主要职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其他部门要全力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 涉及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研究解决惠民直达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制定惠民政策的过程中,应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众听证制度、部门评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各项政策的出台,须经同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把关。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某些政策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某些单一性的政策,要注重相关政策间的统筹,做到无缝衔接,消除政策执行中的空档,实现惠民政策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惠民政策信息监测点,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有关民生信息,并认真做好记录。
村(社区)按季向乡镇(街道)上报监测信息,乡镇(街道)按季向县(市、区)上报汇总信息。对乡镇(街道)反映的有关民生问题,县级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省、市相关部门专题报告。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条 惠民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 凡惠民项目、补助标准已明确的,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直接计入财政体制补助基数,以便下一级财政早计划、早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新出台的惠民政策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指标测算,及时下达资金,做到资金跟着政策走,增强政策落实的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直接将惠民资金落实到惠民资金专户,不得下达到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履行职责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资金发放情况,政策和资金落实效果,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采取部门监管、群众监督、社会化核查的办法。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与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对补助对象的产生、资金的发放、服务的办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对资金数量大、补助对象多的惠民政策项目,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以钱养事的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核查项目、内容以及权利、责任、时限,并对受托的社会化中介机构所承担的核查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惠民政策顺利实施的;
(二)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搞变通、打折扣的;
(四)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惠民资金的;
(五)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惠民资金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惠民直达工程考核的基本指标应包括:
(一)基层干部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情况;
(二)惠民补助对象确认的准确率;
(三)补助资金发放的及时性;
(四)群众对惠民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五)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