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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惠民直达工程,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试点地区政府要成立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办公。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惠民直达工程的投入,并将有关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基层惠民信息平台和为民服务网络建设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规划,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惠民工作管理和为民服务条件。
  (三)稳妥推进资源整合。各地要在认真界定范围的基础上,将所有惠及城乡居民的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要积极稳妥推进信息平台整合,抓紧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网络搭建工作,加快建立惠民信息网。要以提高为民服务效率为核心,加大对各类服务机构的整合力度,切实优化资源配置。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从事惠民服务的人员要全部纳入同级为民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对外服务。
  (四)完善基层服务体系。要按照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适当下放审批权限,逐步实现县乡政务服务工作的对接。要加快推进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将为民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不断完善管理和服务,努力把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的社会共同体,巩固和扩大为民服务工作的成果。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加强对惠民直达工程试点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在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惠民直达工程的管理需要,保障各项发放到人的惠民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一体化”,是指政府部门在惠民直达工程中工作关系、资源配置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所构成的完整体系。
  第三条 惠民直达工程管理“一体化”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廉洁高效。
  第四条 惠民直达工程管理“一体化”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理顺部门关系,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衔接,提高惠民效益;统一下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强化监督考核,保证惠民直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政府成立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是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具体承担者。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惠民政策的决策拟定、制度设计和信息发布;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年度考核评价。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惠民政策和相关业务的培训;根据上级要求具体落实惠民政策和资金管理;监督和指导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助对象评议;负责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惠民政策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集中解决惠民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实施惠民直达工程建设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惠民政策制定、宣传和补助对象的审查、审批,开展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惠民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惠民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金融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惠民资金专户设置、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审计、监督、检查;宣传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的调查、核实、统计和公示;编制上报惠民资金发放花名册;做好惠民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调查,测算相关补助对象的实际收入,填写基础信息表,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有关基础信息及变更信息;负责村(社区)惠民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补助对象进行评议,按时上报有关补助对象名单;负责村(社区)惠民补助对象公示;做好村(社区)惠民补助对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惠民直达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部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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