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5月23日起,在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基础上,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食品、日用品、药品、医疗用品、建材、燃料、交通运输等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品种、范围及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公布),要求各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高于2008年5月12日的价格。确需调整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并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限定的品种、范围,认真抓好实施,跟踪监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并对关系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一些重要商品,对其价格成本进行监审,确保实现市场物价稳定和商品供应正常。
五、进一步严肃价格管理工作纪律
为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出台,抑制新涨价因素,省政府已决定,近期内各地不得出台任何政府提价措施。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严格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对违反省政府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监管,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也要积极加强引导,加强管理,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六、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整合检查力量,立即组织物价、工商、商务、质监、药监等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和价格巡查,重点加强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用品、燃料、建材等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借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一经查实,要坚决从重从快处理并公开曝光。物价部门要重点抓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检查落实,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查处合谋涨价、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商务部门要重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市场商品供应和重要物资储备的检查落实工作;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药监、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市场其它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