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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8〕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调控资源环境的能力,对经营天然气资源的超额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府办发电〔2007〕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将车用压缩天然气(简称CNG,以下同)销售价格调整后所增加的收入,纳入政府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补贴因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以及相关价格异常波动时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专项资金。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按省、有天然气供应的市(州)、县(市、区)分级设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CNG销售企业均应按本暂行办法缴纳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CNG销售价格与现行供CNG生产用气出厂基准价格之间的价差扣除城市燃气企业和CNG销售企业的合理成本因素后,其余部分纳入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物价部门测算确定。
  根据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CNG销售价格和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对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的调整情况,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可联动调整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天然气供气部门代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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