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3号),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工业培大育强工程,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工业创新创业步伐,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培育目标
到2011年,力争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和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明星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资源占用少、节能降耗减排显著、社会贡献度高的优质企业。
二、培育原则
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择优培育、促进竞争。
三、认定标准
每年对市明星企业和优质企业认定标准作修订完善,并在年初公布。
四、考核办法
(一)市明星企业:由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申报,经市明星企业考核组考核审查,市明星企业评定确认领导小组通过,报经市政府公布。
(二)市优质企业:由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申报,经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各县区前十名企业报市经委;每年6月,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环保局、国税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审核评分,并按得分多少为序认定30家左右企业,报经市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