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
全市社会消防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武政〔2006〕32号),为切实做好奥运会等大型活动期间消防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继续强化社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部队装备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确保火灾形势稳定,营造创造经济发展、“两型社会”建设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社会消防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行责任目标管理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按照《武汉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将消防工作列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将消防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内容,写入年度工作报告,并以政府名义专题向上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各部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考核体系,深化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推动部门、系统和行业单位各负其责,并及时掌握、通报消防工作动态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各项消防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有总结、有奖惩。
(二)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
《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城管、水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要依法加大义务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商务、卫生、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行业评星、评级等考评内容。综治办、文明办等部门要加大消防工作指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安全乡(镇)达标、平安创建等活动中的权重。民政、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推动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机制的建立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