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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市工业强镇认定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市工业强镇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08年度湖州市工业强镇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准入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乡镇,均可按评分依据计分列入工业强镇排序。

  二、必备条件

  (一)辖区内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家或销售收入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家(亏损企业不计入)。

  (二)节能降耗完成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三)未发生较大环保、安全生产违法事件。

  (四)对申报数据严重失实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三、标准值

  (一)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达到80亿元,增幅25%。

  (二)限额以上工业性投入达到7亿元,增幅15%。

  (三)全部入库税金达到2.5亿元,增幅18%。

  四、评分依据

评 分 内 容

计 分 办 法

基准分

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

得分=实绩数÷标准值×基准分

20

限额以上工业性投入

得分=实绩数÷标准值×基准分

20

全部入库税金

得分=实绩数÷标准值×基准分

30

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增幅(25%)

得分=增幅实绩数÷增幅标准值×基准分

15

全部入库税金增幅(18%)

得分=增幅实绩数÷增幅标准值×基准分

15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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