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8〕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已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声像档案收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以及《
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交通建设、环境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专业分三级多套异地保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专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套。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制作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专业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接收、进馆之前质量的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