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市明星企业、市优质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08年度市明星企业、市优质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市明星企业认定标准
(一)产出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当年营业收入35亿元并且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
2.当年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25亿元以上;
3.当年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且2007、2008年销售收入连续保持30%以上的增幅,2007、2008年每年实缴税金新增1000万元以上;
4.当年产品自营出口创汇1.5亿美元以上。
(二)企业2006-2008年三年累计工业性投入1.5亿元以上。
(三)企业当年盈利,当年实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收付实现制)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当年未发生环保、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节能降耗减排达标。
(五)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通过县区“五好企业党组织”评估。
(六)相关说明:
1.上述收入均指纳税收入;
2.明星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参股的,考核指标只计算属地控股一方。
二、市优质企业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达到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的工业企业;
2.企业当年盈利,当年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
3.企业当年未发生环保、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节能降耗减排达标;
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通过县区“五星级企业党组织”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