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把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抓好有关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修改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切实避免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此,对主要内容有新的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
四、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2008年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顺利完成。承担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站在维护全市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相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市法制办在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充分尊重部门的意见并斟酌吸收;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复核的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市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室以及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2008年是本届政府推进我市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立法任务较为繁重。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中的正式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中的调研项目,要认真开展立法调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中的正式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领导同志同意,或者根据2007年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结果需要抓紧修改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此外,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和报送审查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