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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23号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川府发〔200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是各级政府有效引导服务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科学统一的服务业统计监测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状况,开展动态监测分析,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评价考核各地区服务业发展成果,实施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

  二、监测对象和范围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对象是从事服务业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监测的范围是除一、二产业以外所有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内容包括企业户数、营业收入、增加值、从业人员等指标。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组织实施。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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