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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政府信息公开是施政方式的重要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公开主体、内容、方式和工作机制及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发布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程序,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建立虚假信息澄清等工作机制。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范围及工作流程。在积极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突出公开重点,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将涉及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积极探索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政府信息。
  四、抓紧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政府网站建设等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积极、有序、长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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