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公共绿化地带的疫情防控工作。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未用空置土地、储备土地上的疫情防控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设置和检查工作。
13.卫生部门。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4.工商部门。共同做好农药、药械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5.邮政部门。履行协管职责,协助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
16.供销部门。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
17.质量技监部门。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8.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9.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0.其他有关单位与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责职与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监管防疫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不及时部署、督促防控工作,使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植保植检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监测防控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防控措施不落实的;
4.不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规定启动预案,或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不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不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疫情普查,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1.不提出或者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建议和方案,使本地区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