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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明确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州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由上一级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部)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移交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和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防控工作职责

  1.建立应急防控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组织部署本县、区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3.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防控责任,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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