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坚决整改。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整改;对重大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
3.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项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监控的责任单位,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收集、整理、建档和汇总,上报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5.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围绕各个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难点、重点,分时期、分行业和分专业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和检查表,指导和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危险源监测监控;要规范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每月一巡查、每季一督查的方式,对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进行跟踪督办,通过处罚、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质、依法关闭等措施,促进隐患的治理,将各类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排查治理的统计调度,于每季度15日之前定期上报和向社会公布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监管执法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责。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
1.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分别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应于2008年11月下旬前完成。检查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报市安办。
2.在各区、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3.督查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开展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统一思想,突出重点,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着力点,突出5个重点:即突出全国“两会”、“奥运会”、“中博会”期间,暑期、汛期,年末赶工期、恶劣气候期等重点时段;突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安全管理难度大、安全生产条件差的重点企业;突出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以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