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及物资,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故。
四、实施步骤与任务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从现在起到2008年底,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统筹规划,制订重点突出、特点鲜明、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同时督促和指导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好活动方案。要通过召开安委会、办公会、以及职工大会等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简报、宣传栏、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覆盖到所有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人人关注、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特别是《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广播、报刊、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分类宣传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方法、界定依据、治理方式,学习掌握利用信息管理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及监管的办法,形成全员查隐患、治隐患的良好局面。
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2008年3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和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以及动员部署工作情况报市安办。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
1.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制订的活动方案,分层、分类全面排查治理隐患。按厂级(公司)、车间(分公司)、班组(工段)、岗位分层次查找隐患,厂级每季度一次,车间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岗位每天一次,都要有记录和台帐;同时组织排查专班或专家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分类查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