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重点环节、部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
  1.成立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2.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由法人代表和安全、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排查组,排查组应由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