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和谐辽宁建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接到求助信息后,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对好逸恶劳和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以及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构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解决。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根据(财社〔2003〕83号)文件精神,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运行条件和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增加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资助,帮助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设施落后问题,对救助任务较重、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