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要以市、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平台,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为依托,建立专职救助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健全救助法规政策、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创新救助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改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等,达到早期预防、及时救助、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要根据《救助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整合现有社会管理法规资源,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地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资源,通过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联络员)等多种方式,做好辖区内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点,并及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导救助点开展工作,并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采取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公示救助电话和派出流动救助车、组织救助志愿者等形式,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当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能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三)创新救助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救助。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救助办法》,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在接到救助信息员的求助信息后及时赶到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要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之救助管理机构,形成整个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树立爱岗敬业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本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流动救助车、移动电话等必要设备,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