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
自2003年《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食宿、医疗、通讯、返家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有效保障了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但是随着人口流动加速,街头无人照料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增加,依靠乞讨、捡拾维持生计的流浪乞讨人员逐年增多,社会救助工作中主动救助不到位和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等问题更显突出。为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现就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救助管理社会化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二)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大救助管理和预防流浪工作,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
(三)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主动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