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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该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各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局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班或研讨班,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分管局长(主任)认真学习领会该法的主要内容与精神实质。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负责。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该法,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落实。具体工作由各区应急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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