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摸排阶段(4月1日-4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履行本部门职责,抽调精干力量,采取上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摸排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重点排查建筑工地、沙石等原材料供应市场、矿区及重点工程区域有无被黑恶势力垄断、操纵情况;摸清本地非法阻扰施工、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包强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以及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干扰建设秩序的行为。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和110警情的分析研判,提高先期发现和掌控能力。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组织要加大力度,认真排查涉及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隐患,对摸排出扰乱经济建设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和苗头性的矛盾纠纷要逐一列表登记,及时上报。
(二)打击处理阶段(5月1日-6月15日)。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侦查破案,适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做到哪里有影响建设领域治安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在哪里进行打击。彻底摧毁犯罪组织体系,尽快打掉一批扰乱我市建设发展环境的犯罪团伙和违法犯罪人员,坚决查封、扣押、冻结和罚没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彻底取缔其用于非法敛财的
经济实体。对少数群众扰乱建设领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参与、支持、操纵违法活动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黑恶势力犯罪,公安机关要及时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沟通,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6月16日至6月底)。认真总结巩固专项行动各项战果,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形成制度,积极构建维护建设领域治安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设领域治理活动环境专项治理是市委、市政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并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全市建设领域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保垒作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辖区内的建设秩序,优化建设环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涉及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少数群众扰乱建设领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法行为。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出现突出治安问题的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