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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费用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0%

65%

60%

5001-40000元

80%

70%

65%

40001-80000元

90%

80%

70%

80001元以上

90%

85%

75%


  第十七条 实行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
  (一)连续参保缴费三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3%

68%

63%

5001-40000元

83%

73%

68%

40001-80000元

93%

83%

73%

80001元以上

93%

88%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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