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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巢湖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
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且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含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残儿童)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及救助工作。

  第四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症状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对初诊后无需收住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接诊定点医院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公安部门或接诊定点医院告知或引导、护送其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救助。

  第五条 市公安、市容、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就近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他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时,也有责任和义务将其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内发病的,由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通知“120”接送至相关定点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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