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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08〕59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的能力,促进全面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归集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1.加快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要依法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重点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中低收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企业、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要率先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更多中低收入职工落实最基本的住房保障。

  2.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要稳步提高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按照低门槛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在三年内要逐步达到依照规范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必须达到最低缴存标准,个人缴存部分在过渡阶段可暂缓提高,增强非公企业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

  3.依法维护中低收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贯彻,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使用途径,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

  4.适当上浮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可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稳步推进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经审核公示后每年给予当年利息支出30%至全部的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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