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