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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积极鼓励和支持开拓农村市场。在上级政府及部门资金补贴基础上,对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双进社区工程”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流通服务企业,要给予税收及信贷的政策支持。
  3、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流通服务业。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资产抵押、仓单质押、项目抵押担保等多种形式,增加对发展潜力大,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服务企业及项目贷款份额。
  4、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筹资渠道。
  五、实施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
  1、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扩大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流通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流通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落实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等,自开业之日起,在实际缴纳税收前提下,2年内按最高限额不超过入库地政府本级留成部分进行补贴。
  2、完善价格、收费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明确规定外,总部设在城内的连锁企业,物流企业、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严格执行农副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认真执行国家、省对流通服务业用电、用水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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