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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流通服务企业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要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缩短审批时间。凡新办流通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行业和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3、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总部设在市区的直营连锁企业,有关前置审批和经营许可的各类证照由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凭管理部门对总部的批件,办理有关证照。
  4、凡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流通服务企业,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自主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支持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
  1、按照《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要求,我市商业网点建设执行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的会商和听证制度。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流通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项目实施。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服务企业落户我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加大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力度,对城区中心地带关闭或迁出的污染大、附加值低等不适应城市发展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流通服务业。
  2、凡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3、对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划拨或有偿使用等多种供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1、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市政府设立流通服务业发展导向资金,用于国家和省流通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国家鼓励的流通服务业建设项目、带有公益性的市场建设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等项目的贴息和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政府引导资金的导向,吸收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到流通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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