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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葫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掌握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9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我市普查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工作;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工作的经费安排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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