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副市长共同研究后,提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案;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四)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
(五)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需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