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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
  (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商请市长、副市长提出协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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