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和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小区的决定
(葫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化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葫芦岛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06〕20号)和《关于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06〕19号)精神,通过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经市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和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小区建设验收小组考核验收,市政府决定,批准绥中塔山良家薄荷生产示范基地等21个基地(名单附后)为2007年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对每个基地给予一定额度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建设完成的基地颁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牌匾;批准连山区钢屯镇赵屯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小区等25个小区(名单附后)为2007年市级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小区,每个小区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颁发“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小区”牌匾。
希望受表彰单位,再接再厉,勇于创新,不断发展壮大,为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做出新贡献。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2007年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名单
一、建成单位(9个):
序号
| 基地名称
| 以奖代补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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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绥中塔山良家薄荷生产示范基地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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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票黄土坎笔架山蛋鸡养殖示范基地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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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城兴达海产品养殖示范基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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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绥中沙河兴盛养猪示范基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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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绥中葛家石棚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基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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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绥中大王庙山咀子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基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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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绥中网户李哈花卉生产示范基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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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昌和尚房白庙子梨果生产示范基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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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绥中葛家二道设施蔬菜生产示范基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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